導讀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下稱《修改決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新版”《著作權法》今天就正式施行啦!
《修改決定》涉及多個規則,本文摘要八個方面進行介紹。包括:著作權主管部門的變化、“電影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變化、“賠償損失”的變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新動作、“合作作品”規則的變化、法定許可規則的變化、新增“技術措施”規則,以及鄰接權之“表演”。
一、著作權主管部門發生變化,宣傳部擔當重任
調整著作權“負責”的部門,將原法律規定中的“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現在的“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宣傳部)。在“新版”《著作權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二、“電影作品”著作權歸屬有變,制“作”者閃亮登場
電影產業在疫情期間遭受重創,屬于受疫情影響最為明顯的產業之一。“電影作品”在本次《著作權法》修訂中出現如下變化:1、呼應《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獲批生效,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簡稱“電影作品”)改稱“視聽作品”;2、著作權歸屬的“制片者”規則發生重大變化,已改為由“制作者”享有。在“新版”《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一字之差,規則迥異。
三、“賠償損失”變化,受實務界關注度高
賠償損失,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次修訂有四個方面值得關注:1、在實際損失、違法所得標準之外,增加“權利使用費”作為賠償確定因素之一;2、對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增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懲罰性賠償規定。故意和惡意有時難以區分,而情節嚴重主要考量行為人的手段及后果等客觀情況。3、規定法定賠償數額的上下限,將法定賠償數額上限由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在“新版”《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4、引入證據披露、舉證妨礙制度,當法院責令侵權人提供賬簿、資料而侵權人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直接確定賠償數額。
四、集管組織收費爭議解決機制確立,嘗試推行著作權領域的“權利信息查詢系統”
目前,我國有五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下稱集管組織),他們分別是: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以及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關于集管組織,本次修訂存在以下變化:1、集管組織的性質發生調整:將此前的“非營利性組織”,改為“非營利法人”,明確將集管組織的性質限定為“法人”;2、建立收費標準協商確定及爭議解決機制。“新版”《著作權法》第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新版”《著作權法》第八條第二款增加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等總體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并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
五、“合作作品”規則的變化
合作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歸屬及行使,在多種作品的創作與運用時,常常引起爭議,其中就包括包含詞作品、曲作品的歌曲等音樂作品。許多優秀的作品,離不開兩名以上作者的通力配合。比如歌曲《真的好想你》,就是由楊湘粵填詞、李漢穎譜曲。合作作品著作權歸屬及行使規則如下:
1、關于著作權歸屬的現行規則:⑴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⑵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⑶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⑷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2、增加規定共有著作權的行使及除外規則:⑴通過協商一致行使;⑵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①轉讓、②許可他人專有使用、③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⑶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六、法定許可規則的變化
對著作權的限制,除了“合理使用”等情形,還有知名的法定許可情形,而義務教育場景,是法定許可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次修訂對此做了如下調整:⑴明確刪除“九年制”的限定詞,并在涉及的作品種類方面⑵增加“圖形作品”,而且⑶明確刪去“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除外規定。
“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行為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其與“合理使用”的明顯不同之處在于是否付酬,法定許可應當向前述權利人支付報酬。
七、關于“技術措施”在本次修訂中的新增內容
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為解決技術措施線上線下一體保護的問題,本次修訂結合美國DMCA(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以及中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規增加規定:⑴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⑵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①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②不得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③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外。同時,以完全歸納方式⑷增加規定了五種例外情形,即附條件避開技術措施的情形:①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②閱讀障礙者;③執行公務;④安全性能測試;⑤加密或者軟件反向工程研究。
暨南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郭鵬教授,在2020年5月8日于廣州召開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上表示,“避開技術措施”的法定例外情形,采用封閉式列舉的方式,在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尚有很大討論空間。
八、鄰接權之“表演”與“演員”
近年,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20年4月28日,《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正式生效。演出、表演話題再度成為各方關注焦點。
本次修訂新增如下內容:⑴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①職務表演,演員享有②表明身份的權利③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⑵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3)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免費使用該表演。
觀看演出,甚至參演劇目等活動,已走進尋常百姓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此次在鄰接權部分,增加規定“表演”內容,期待會促進演出產業蓬勃發展。
除了以上討論到的八個方面,關于“追續權”、“孤兒作品”、“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等內容的立法及適用,疑難復雜,還有待同仁們繼續研究。
作者簡介

趙俊杰 律師
國家版權貿易基地(越秀)維權專家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
廣州市律師協會律師行業發展和改革工作委員會成員
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東省版權基層工作站(汕頭)首批專家庫成員
平素熱心社會文化事務,普及法律和知識產權,具有圖書館及社區志愿者經歷。擔任評審團成員的著述包括《民商法實務精要》系列圖書;擔任編委會成員的著述包括《嶺南知識產權律師行思集》;參與撰寫的著述包括《競爭法年度報告》(2018)等。獲評全國律協民事專業委員會文化法律服務論壇“十大青年領軍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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